打印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1、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打印的遺囑態度不一,具體有三種觀點:
(1)第一種觀點認為打印件屬于自書遺囑,因為打印遺囑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自己打印僅是書寫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為打印,也是依據書寫的原文打印,又為遺囑人校對簽名認可,其成因與形式均符合“自書”。
(2)第二種觀點認為打印件屬于代書遺囑,因為電腦是智能化工具,無論是遺囑人自己輸入打印還是由他人輸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產物,代書行為是由智能化的電腦進行的,電腦書寫與他人書寫并無二致。
(3)第三種觀點認為打印件既不是自書遺囑,也不是代書遺囑,因為法律對遺囑有嚴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遺囑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五種形式中的任何一種,故打印的遺囑無效。
2、如果無充分證據證明是由立遺囑人親自打印,或可證明是由他人代為打印的,則一般應認定為代書遺囑。這時候,就要滿足代書遺囑的條件:
(1)遺囑人欲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L見證人到場,并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日達,代書人作記錄。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并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后,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后,代書人應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并記明代書人姓名。
(4)最后,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的姓名。
3、如果聲稱是立遺囑人自己打印的,即便上面有立遺囑人的簽名,打印的遺囑被承認的概率也不大。
案例:
王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二人生有二子二女,分別是長子王甲、次子王乙、長女王丙、次女王丁。王某于2009年去世,李某于2012年去世。二老去世后,王乙持一份李某的遺囑將其余三兄妹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繼承其母的喪葬費、撫恤金、現金等遺產共計三十余萬元。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去世時未留有遺囑。王乙手中的遺囑主文系打印而成,落款處有李某本人的簽字和日期,下有手印一枚,除此之外沒有任何人的簽字和蓋章。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李某不會使用電腦打字,也不會使用打印機。法院審理后認為,該份遺囑不符合遺囑的有效要件,應屬無效,被繼承人的財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法官講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該遺囑是否有效。根據遺囑書寫人的不同,遺囑可分為代書遺囑和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以外的人根據立遺囑人的意思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代書遺囑和自書遺囑有不同的形式要件條件。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的遺囑沒有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的簽名,顯然不是代書遺囑,而對于該遺囑是否屬于自書遺囑雙方當事人存在不同見解。被告認為該遺囑系打印而成,不符合“親筆書寫”的要求,故不是自書遺囑。分析法院判決可知,法院并沒有簡單僅僅因為該遺囑為打印件就認定其不符合“親筆書寫”的形式要件從而認定該遺囑無效,而是在審理過程中詳細詢問了雙方當事人有關遺囑人的計算機及打印機掌握情況,這實際上是為“親筆書寫”這一表述進行了擴展解釋,確立了這樣一種審理思路——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親自打印,那么也可視為“親筆書寫”。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遺囑人既不會使用電腦打字,也不會使用打印機,說明該遺囑既非遺囑人親筆手寫,又非遺囑人親自打印,無法確認該遺囑確系出自遺囑人之手,故法院沒有對此遺囑的效力進行確認。
我國《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必須要遺囑人親筆書寫,且要簽名,注明年、月、日。之所以對自書遺囑有如此苛刻的形式要求,目的在于保證遺囑人能夠親自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而不會被其他人隨意篡改。《繼承法》出臺時,計算機和打印機并未走進尋常人家,自書遺囑幾乎多會以遺囑人手寫的形式呈現。隨著百姓應用計算機技術的提高,也為了方便起見,很多人會采取打印形式,如果過分苛求法律中“親筆書寫”為遺囑人親自用筆手寫,顯然不利于保護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實踐中,只要打印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證據證明該遺囑確系出自遺囑人之手,是遺囑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也會把該遺囑認定成自書遺囑。實踐中也出現過這樣的案件,遺囑除為打印件外,符合自書遺囑的其他形式要件,后遺囑人動筆在打印遺囑上進行了手動修改,法院經審理認定既然該遺囑由遺囑人親自執筆修改,則該遺囑內容必然已經被遺囑人詳細知悉,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對打印遺囑的效力進行了確認。
法官提醒,打印遺囑也要遵循有效遺囑的一般要求,如打印遺囑也應當意思表示明確、在遺囑中只能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等。同時也勸告大家,當家庭財產發生矛盾時,應以親情為重,心平氣和地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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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山東元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于山東大學,獲得法學學士學位,是國家司法部注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至今已有10余年的法學理論研究與法律實踐工作經驗。 自從事法律工作以來,一直注重研究人身傷害(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債權債務(民間借貸)、婚姻繼承、合同糾紛、公司法務、刑事辯護等領域,取得了不錯的成果,在為當事人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當事人很好的評價,并且憑借為當事人辦案的良好口碑 ,得到了當事人的推薦,為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人解決了諸多法律難處。 執業信條:誠實信用、盡職盡責、追求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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