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二、如何立遺囑
立遺囑可以將遺產合理的移轉給繼承人或第叁人,有時候為了租稅的考量,有時候也可以減少一些子孫的紛爭,所以最好趁頭腦還清楚的時候儘早立個遺囑,把自己的遺愿寫一寫。
一般而言,遺囑的內容不外乎關于《財產的分配》、《身分的事項》、《精神訓話》等事由,其他如果有要特別交代的應該都要用遺囑來說明,否則只能依法律的基本規定下去處理,所以不寫一寫不免有些秘密就石沉大海或有些秘方就從此失傳了。
依民法規定,滿十六歲以上的人就可以開始立遺囑,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行規定,遺囑內容都屬有效,當然立了遺囑以后,隨時都可以改一下,但是要注意改遺囑也有一定的方式及效力,但不是這裡要說明的。
遺囑的方式有五種,而且只有這五種,不依法定方式或要件而自創的那一種,不生遺囑的效力。
總的來說,自書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自簽名;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不須見證人;不須公證人。
公證遺囑塬則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例外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二人以上;須公證人。
密封遺囑應遺囑簽名、封縫處簽名;塬則遺囑人自寫,例外非本人自寫,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見證人二人以上;須公證人。
代筆遺囑塬則遺囑人同見證人全體簽名,例外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須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數叁人以上;不須公證人。
授遺囑應遺囑人與見證人同行簽名;遺囑人口授由見證人一人將其意旨作成筆錄或將其口授遺囑內容錄音;;見證人二人以上;不須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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