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遺失物
遺失物是一個特定的法學術語,是指動產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須為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證券、銀行存折及各種證書等也屬于動產范疇。
2、須無人占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占有。判斷占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占有,并不能構成遺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筑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為遺失物。并且占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無人占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
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占有的喪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
什么是遺棄物
1、遺棄物,在民法中的定義就是無主物。
2、遺棄物,因為所有權人對所有權的拋棄而變成無主物。如張三將他的土豪金扔了,那手機就是無主物了。又如李四將他家的寵物狗扔了,那寵物狗就變成了流浪狗,就是無主物了。
什么是遺忘物
法律定義:非基于物權權利人的本意脫離權利人的占有。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三者有什么異同
遺忘物、遺失物、遺棄物是法律上的三個不同概念,正確理解和區分它們,對我們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具有重要的意義。所謂遺忘物,是指基于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思,暫放于某一地方后忘記帶走而未完全失去控制的動產。所謂遺失物,是指不基于物主的意思而偶然失去但又未完全失去控制的動產。所謂遺棄物,是指基于財產所有人意思而拋棄的動產。如垃圾、工廠廢渣、廢水等。
它們的共同點是:
(1)都是一種動產。遺忘物、遺失物和遺棄物因都是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對物體數量、體積及其價值高低不同程度上的松馳,所以只有動產,才能被遺忘、遺失或遺棄。不動產因其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改變性質,故不能成為此類財物。
(2)都是意念上形成的后果。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對遺忘物、遺棄物的松馳,以及時遺棄物的放任、拋棄,都是由意念形成的。當意念出現“空白點”時,財產所有人就有可能對財產松馳,反之,當意念認為該項財產已成為廢物時,財產所有人就會在意念驅使下拋棄。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遺失物和遺棄物還有遺忘物三者有什么異同相關資料。綜上所述,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對于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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