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遺囑的含義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公證并不是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有效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遺囑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
準備材料:財產憑證(如涉及房產,指房產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契證)、戶口本、身份證,到公證處辦理即可。如公證人員認為老人民事行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響遺囑的效力的,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專業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公證遺囑無效的情況
經過公證的遺囑有很強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把不屬于自己的東西遺囑給兒女了,則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2、遺囑人在立遺囑后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比如B先立遺囑把一棟房產產權給C,后來B又把該房產轉賣了,房產產權發生了轉移,遺囑當然失效);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遺囑人生前立了多份公證遺囑,則只有最后一份有效,其它的全部失效;
6、利害關系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
經過公證的遺囑有很強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文中有詳細的介紹。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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