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糾紛與誹謗的區別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
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
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定: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誹謗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對于你提出的“名譽權糾紛與誹謗的區別有哪些”問題,律霸網小編已經整理出來了,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有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賠償案件是否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
2021-02-11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量刑標準如何
2020-11-14公司跨區變更地址程序是什么
2021-01-16居間方對合同履行是否有保證責任
2021-01-24汽車追尾事故賠償
2020-12-04蓄意縱火不傷人怎么判
2021-01-05超出國家標準的合同條款成立嗎
2021-02-04小孩商場電梯受傷賠償應該找誰
2021-03-07樓頂空間的所有權到底該歸誰
2021-03-21如何處理勞動爭議
2021-01-04勞動者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必須要進行鑒證?應注意什么問題?
2020-12-26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2021-02-21什么是勞務派遣?
2021-02-19調崗的規定有哪些
2021-03-2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2020-11-18被辭退會影響找工作嗎
2021-02-24意外傷害保險范圍是什么
2021-03-02一起保險合同糾紛的評析
2020-11-10撞死人保險公司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3-24保險單能否辦理抵押貸款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