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遺囑要符合什么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二、遺囑可以附義務嗎
我國繼承法中承認可附義務。公民立遺囑時,除處分自己的財產外,往往還要托付其他后事,這就發生了遺囑中的義務,對于遺囑人的這種終意表示,應予尊重并予執行。《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有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和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履行遺囑中合法的義務,卻接受了遺產,經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并不影響該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取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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