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開庭審理時間的情形有哪些?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民事訴訟法院開庭時間
開庭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
第一百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地點。
總之,當法院已經確定下來了具體的開庭時間情況下,當然也不會因為原被告雙方沒有準備好就隨便可以延期開庭了。特別是被告方,要想請法院同意延期開庭的話,那就需要在這三天之內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不然開庭的時間,不以被告個人意志為轉移。
開庭時間一般幾個小時可以完成?
開庭時間法律規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二審程序應當開庭審理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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