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其實很多人都是無法準確進行區分的,因為在一些具體的表現形式上面,其實這二者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不過再怎么相似畢竟不是同一個犯罪,因而多少還是有一些不同點的。那么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之間有哪些相同點,同時又有哪些不同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相同點
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在主客觀方面有許多相似之處,應當依照兩罪的構成要件,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正確把握行為特征,準確界定兩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在有些具體案件中有許多相似之處:
1、行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脅迫等方法;
2、都有可能在客觀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等。
二、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不同點
1、從主觀方面看,搶劫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以暴力或暴力脅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財物。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是其主要的、終極的目的,而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為其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
尋釁滋事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出于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也可能采取強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財物的方式,但一般說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不是行為人的最主要的和終極目的,而是作為其尋求精神刺激,擾亂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
2、從客觀方面看,搶劫罪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一般表現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強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搶走財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財物。
尋釁滋事罪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一般表現為無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釁,擾亂社會秩序。除了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的行為,還可能具體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
尋釁滋事罪的強拿硬要、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一般發生在大庭廣眾之下的社會公共場所,其強拿硬要的手段在強度上比搶劫行為的暴力方法弱,一般不實施搶劫行為所要求的嚴重侵犯人身權利方法和以立即實施暴力為內容的脅迫方法以及與暴力方法強度相當的其他方法。行為人還常常通過滯留在現場炫耀武力、逞強耍威來達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目的。
3、從侵害的客體看,兩罪也不相同。搶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產權利和他人的人身權利;尋釁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會秩序。
各位可以具體了解一下。其中搶劫罪很顯然是屬于比較嚴重的暴力型犯罪,而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相比,實際的嚴重程度自然沒有那么深,因而對其的處罰也相對要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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