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能否為父母代書遺囑
張女士與被繼承人李先生系朋友關系,李先生有4個子女李1、李2、李3、李4。位于××區××小區×樓×單元02號房屋(以下簡稱02號房屋)的產權人為李先生。但房屋系李先生與配偶趙某共同出資購買。趙某先于李先生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未對遺產進行分割。后李先生因病入院,期間李先生邀請了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甲、乙、律師助理丙為其進行了代書遺囑見證,該代書遺囑表明李先生自愿于其百年后,將02號房屋內所占份額全部無償留予張女士。李先生死亡后,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并確認房屋歸其所有。
四子女辯稱,父親去世前也曾留給我們一份書面遺囑,該遺囑有父親簽字、由李1代書,經丁、戊見證的代書遺囑,該遺囑記載李先生愿在去世后,將本案訴爭房屋一套及財產全部留給孫子李-A所有。因此,我們要求按照我們的遺囑繼承。
現原告張女士及四被告對李先生對涉案房屋擁有合法份額并無異議,但均否認對方所持遺囑的法律效力,對真實性亦提出質疑。
法院判決:子女為父母寫的代書遺囑無效
法院通過審查認為,本案的兩份遺囑的形式均屬代書遺囑,根據繼承法對代書遺囑形式要件的要求,李先生于某律師事務所二名律師及一名律師助理對其代書遺囑見證,從見證形式和內容上均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之情節,程序嚴謹、內容準確,具有較強的真實性,應當認定合法有效。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而李先生所簽字的另一份代書遺囑,雖然有二名無利害關系人見證了整個過程和內容,但二人同時證實了該遺囑系由被告李1代為書寫,而李1本人并非遺囑的見證人之一,也沒有作為代書人進行簽字,且李1是李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第二份代書遺囑存在嚴重的效力暇疵,影響了該遺囑的合法性,本院認定該份遺囑無效。
有鑒于此,第一份代書遺囑當然成為了確認涉案房屋所有權的合法依據,張女士依法可以繼承該房屋中李先生的合法份額。四子女作為趙某的遺產的法定繼承人雖未分割遺產,但其仍然對趙某享有的房屋份額享有權益。遂判決如下:02號房屋一套為原告張女士與被告李1、李2、李3、李4共有;原告張女士按份享有該房產的五分之三權益,被告李1、李2、李3、李4共同享有該房產的五分之二權益。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子女代替父母寫遺囑并不是沒有法律效力,只是法律效力過低。如果您的情況比較特殊,也可以通過律霸網在線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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