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不可以要求更換開庭時間?
可以要求更改開庭時間,但是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很嚴格的。如果不是特殊原因導致無法在指定時間到庭參加庭審,是不可以更改開庭時間的。如果確實需要更改開庭時間,可以向向法庭提交申請書,申請更改開庭時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擴展資料:
第四百五十五條 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綜上所述,開庭不僅是法官憑其職權就決定什么時候開庭而完全不顧當事人是不是真的有不能參與的原因,當事人因為客觀因素沒有辦法去開庭時,法官照常審判就是對當事人的一種救濟侵害,所以開庭時間并不是絕對不能改變而是可以根據情況適當更改的。
開庭時間一般幾個小時可以完成?
開庭時間法律規定是什么?
立案到開庭要經歷什么,立案多久開庭?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坐計程車受傷司機沒錢賠出租車公司要賠償嗎
2020-11-12對于檢察院管轄不明確的案件如何解決
2021-03-08農民誤工費賠償標準是如何的
2021-03-06被告不到庭是否影響庭審
2021-02-19商標注冊中共同申請的代表人應如何確定
2021-02-02產品質量投訴書怎么寫呢
2020-11-08對方不領法院離婚調解書怎么辦
2020-11-14不給探視權有什么后果
2021-01-30民事案件法院傳可以不去嗎
2021-02-06家庭暴力可以離婚嗎
2020-12-22工傷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提高的哪些待遇應作調整
2021-02-24商業銀行發生信用危機由誰接管
2021-01-20按揭的房產可以贈與未成年兒子嗎
2021-01-12集資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2021-01-30學校為什么不能建集資房
2020-12-27猝死是否在意外險賠償范圍內
2021-02-12冒名頂替旅游出險 法庭判決保險公司輸了
2021-03-20疾病保險是否可以包含生存保險責任
2020-11-09購買汽車保險怎么選擇銷售商
2020-12-30約定與法律有什么關系
2021-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