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誹謗案件的管轄部門有哪些
公安部門、法院。
二、誹謗罪性質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一般屬于自訴案件,告訴的才處理,即直接由法院受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里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三、相關法律條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的規定,
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四、公安部門對“誹謗罪”的處理。
(一)切實提高對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重要意義的認識。各級公安機關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深刻認識嚴格準確、依法辦理好侮辱、誹謗案件的重要意義,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的要求,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努力化解矛盾,避免因執法不當而引發新的不安定因素。
(二)準確把握侮辱、誹謗公訴案件的管轄范圍及基本要件。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誹謗案件一般屬于自訴案件,應當由公民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在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公安機關才能按照公訴程序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依照公訴程序辦理侮辱、誹謗刑事案件時,必須準確把握犯罪構成要件。對于不具備“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機關不得作為公訴案件管轄。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誹謗行為,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以侮辱罪、誹謗罪立案偵查,作為公訴案件辦理:
1.因侮辱、誹謗行為導致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2.因侮辱、誹謗外交使節、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人員,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3.因侮辱、誹謗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誹謗罪屬于親告罪,需要自己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在他們的幫助下處理,誹謗罪的立案標準: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關于誹謗罪的立案標準問題,可以向律霸網專業律師在線咨詢,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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