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好不好?
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對于被告來說是有利的。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二、如何審理發回重審的案件?
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申請人的再審請求進行審理和裁判。對方當事人在再審庭審辯論終結前也提出再審請求的,應一并審理和裁判。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不予審理,構成另案訴訟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訴訟。
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圍繞當事人原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和提出反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審查決定是否準許。當事人變更其在原審中的訴訟主張、質證及辯論意見的,應說明理由并提交相應的證據,理由不成立或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有上訴的權利。這樣,上級法院經過審查,可以做出維持原判或者發回重審等決定。發回重審對雙方都有一定好處,對案件啟動再審程序,可以確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維護。
刑事訴訟二審應當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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