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遺囑的后果是什么
《繼承法》對于偽造遺囑的法律后果有較為明確的認定。《繼承法》第七條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而《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如此規(guī)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jié)嚴重。”將偽造遺囑的嚴重情節(jié)認定僅限于此。
對于偽造遺囑,僅僅施以剝奪偽造者繼承權的懲罰,而且僅限于情節(jié)嚴重的偽造情形。亦即并未造成特定民事主體生活困難的偽造行為并不會喪失繼承權。這樣的懲處未免太過輕微。被繼承人的身后遺產本是各繼承人的共有之物,個別繼承人通過偽造的方法私自侵吞,嚴重違反了其所承擔的法律與道德義務,應該施加更為嚴重的懲罰,方能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匹配。
其實,從遺囑偽造的實質意義上看,如果其涉及到了被繼承人財產的處分,則該偽造行為實際上已經觸犯了刑律。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詐騙這一概念在法學界被普遍接受的定義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或維持受害人的認識錯誤而使其處分財物。偽造人通過偽造遺囑,使其他具有繼承資格的繼承人誤認為自己不享有繼承資格,從而不再追索自己的權利,這樣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偽造遺囑行為的實施者可能并不限于享有繼承權利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系密切的非繼承人也可能受經濟利益的刺激,通過偽造遺囑或遺贈協議的方式來非法占有被繼承人的遺產,這在司法實踐中也并不鮮見。而繼承法對此種行為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具體規(guī)定。因為其本身并不享有繼承權,施以剝奪繼承權的懲罰起不到任何懲罰與示范效應。在這樣的情況下刑法介入來追究偽造人的刑事責任就顯得非常有必要,這也被國外和港澳地區(qū)的司法實踐所確認。在偽造人為繼承人的場合,本著刑法謙益性的原則不加以刑事介入尚有可取之處。在非繼承人偽造遺囑或遺贈協議的場合,只有施以刑事懲戒,才能真正地實現責任與損害相適應。
對于偽造遺囑,僅僅施以剝奪偽造者繼承權的懲罰,而且僅限于情節(jié)嚴重的偽造情形。亦即并未造成特定民事主體生活困難的偽造行為并不會喪失繼承權。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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