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為丈夫代立遺囑行為有效嗎
1,代書遺囑,又稱“代筆遺囑”、“見證遺囑”,是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之一。
2、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全部內容,而由他人代為書寫的書面遺囑。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該遺囑形式適用于遺囑人不會用文字表達處分財產的真實意思或者因某種原因不能親筆書寫遺囑的情況。妻子是與遺囑有利害關系的人,代立遺囑無效。代書遺囑必須符合哪些條件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請他人代替自己書寫遺囑。
代立的條件
遺囑是遺囑人對自己的財產或其他事項所作的處理,應當由遺囑人自己完成。但是,遺囑人不識字或因生病等不能書寫,或者不愿意自己書寫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1、代書遺囑須由遺囑人口授遺囑內容,而由一見證人代書。
2、代書遺囑須有兩人以上在場見證。
3、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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