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雖然我們經常看到采用的是普通程序來審理,但其實有些情況下也是使用的簡易程序來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而適用簡易程序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那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是什么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是什么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發布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規定,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4)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數罪,可能被宣告判處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5)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二、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
3.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三、刑事簡易程序怎樣適用
(一)適用的法院
刑事訴訟法并無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但從《刑訴法》第147條和174條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和“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規定看,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中級以上級別的人民法院不得適用刑事簡易程序。至于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因為刑事訴訟法并未向民事訴訟法那樣賦予人民法庭的權限,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
(二)適用的審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的第一次審理。也就是說,當一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第一次審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以及第二審程序審理認定第一審事實不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時,盡管還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但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應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至于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更不適用簡易程序。因為這些程序是為了糾正第一審或者第二審中的某些錯誤,或者為保證死刑案件的質量而設立的,它的法律性質和任務決定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其實也就是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如果是一審的話,則還有可能適用簡易程序,如果是二審或者再審的話,則就只能采用普通程序來進行審理了。而在一審當中,如果并不屬于規定的范圍內,自然也是無法通過簡易程序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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