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遺贈是遺贈人通過立遺囑,將自己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送給受遺贈人。遺贈人在設立遺囑時,除了要明確、具體地寫明遺囑的內容外,還要符合有關的法定條件,否則,遺贈不能發生效力。法定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項:
(1)遺贈人具有遺囑能力
公民只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才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才有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遺囑能力,他們所立的遺囑無效。遺贈人有無遺囑能力應以設立遺囑時為準,如果設立遺囑時有遺囑能力其后又喪失,并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但如果設立遺囑時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其后長大成年或治愈了精神病的,該遺囑亦為無效。
(2)遺贈人已為缺乏勞功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繼承法要求對生活陷入困境的繼承人給予“必繼份”,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應以遺贈人死亡時該繼承人的生活狀況為難。
(3)受遺贈人是在遺贈人死亡時生存著的人
死于遺贈人之先或者與遺贈人同時死亡的人不能稱為受遺贈人。
繼承法雖未就此作出具體規定,但從法學原理上講,受遺人先于遺贈人死亡或與遺贈人同時死亡,因受遺贈人的主體資格消滅,也就不能再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因為遺贈有極為嚴格的人身性質,受遺贈人的子女不能代替其父母接受遺贈。如果受遺贈人是集體組織的,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人民團體等,也必須是在遺贈人死亡時未被撤銷、解散或宣告破產。籌建中的集體組織可以作為受遺贈人,企業合并成分立的,仍然可以接受遺贈。母腹中的胎兒可以接受遺贈,但出生時是死體的,則遺囑應確認為自始無效。
(4)受遺贈人并未喪失受遺贈權
受遺贈的公民接受遺贈與繼承人繼承遺產.都是將被繼承人的財產轉移為自己所有的行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一樣,可因實施侵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的行為而喪失受遺贈權。例如,受遺贈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等。
(5)遺囑的財產屬于遺產的范圍
遺贈人遺贈的財產應當是為自己所有的財產權益,這些財產權益在遺贈人死后即轉化為遺產。如果遺贈的全部不屬于遺產,則該遺贈全部無效;遺贈的部分不屬于遺產,則該部分無效。
(6)遺贈人所立遺囑應符合法定形式
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每一種遺囑形式都有其嚴格的要求,如果遺贈人的遺囑與要求不相符合,該遺囑無效。
遺贈只要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該遺贈即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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