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頭遺囑的程序
遺囑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nèi)容。見證人可做記錄,但記錄內(nèi)容因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修改、更正。見證人也可不做記錄,以見證人記憶的為準。
由于口頭遺囑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遺囑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遺囑形式,并且口頭遺囑與其他遺囑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實性(或錯誤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種遺囑形式,所以,一旦該危急情形解除,遺囑人能以其他形式(如書面、錄音)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然失效。即使遺囑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遺囑,該口頭遺囑仍然無效。
二、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guī)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jīng)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quán)和債務關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quán)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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