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碰到行兇為救他人殺人算不算防衛過當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根據刑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正當防衛是有限度的,例如對一些并不嚴重的侵害行為,防衛人應當采取適當的、能夠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衛行為。這種行動的強度和后果應以是否是防衛行為所必要的為限度。如果行為人的防衛行為超過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要承擔一定的。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公民實行正當防衛必須遵守的限度,超過這一限度防衛行為就由正當變為非法。只有在對一些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的情況下,如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進行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無須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防衛挑撥,是指為了加害對方,故意以挑釁、引誘等發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
(2)相互進行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進行的相互侵害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在相互斗毆中,也可能出現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因而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衛:一是斗毆一方已經放棄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毆或者認輸、求饒、逃跑,而另一方繼續侵害;二是在一般性斗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另一方面臨生命的嚴重威脅。在這兩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均無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而應視具體案情,應以相關犯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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