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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是一種具有暴力性的犯罪行為,搶劫罪被逮捕之后往往會依據法律進行懲處。那么,如果犯了搶劫罪,其他人已經判刑了,自己還沒判刑,這是怎么回事呢?接下來,律霸小編便為您解答搶劫罪其他人已判刑自己還沒判刑是怎么回事。
涉嫌搶劫犯罪沒有判刑仍然屬于刑事訴訟法的法定期限。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人民法院判刑需要經過的程序和期限,具體規定如下 :
一、處于刑事拘留及批準逮捕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七日以內,做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二、處于偵查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三、處于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做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四、處于法院審判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五、關于搶劫罪的判刑
(1)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如果犯了搶劫罪,搶劫罪其他人已判刑自己還沒有判刑,是因為還處于刑事訴訟法的法定期限,搶劫罪這樣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人民法院判刑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和期限,而且判刑也要依據案情難易程度及法院程序時間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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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追訴期是多久
如何認定搶劫罪?該怎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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