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的賠償標準
首先,防衛過當造成的損害一般應當減輕民事責任。這是因為:一是如果沒有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就不會有這種防衛過當的結果;二是防衛人在防衛過程中,特別是情況危急的時候,對反擊行為的節制及后果的預見是受到限制的,不應當對防衛行為要求過高、過苛。其次,要分析是否屬于故意加害的責任。在防衛過程中故意對不法侵害者采取加害行為的,對其超出必要限度的損害應當負全部賠償責任。
【相關知識】
一、什么是假想防衛過當?
所謂假想防衛過當,是指不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誤以為(假想)存在,并對該假想侵害實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反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二、假想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
所謂假想防衛過當,是指不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誤以為(假想)存在,并對該假想侵害實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反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假想防衛過當,是行為人誤認為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事實,即“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行為的情形。這種場合,由于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此,肯定不是刑法上所允許的作為排除社會危害性事由的正當防衛,而是刑法所不允許的侵害行為。這是確定無疑的。只是,成立刑法上的犯罪,除了具有侵害行為、造成危害結果之外,還要求行為人在引起該結果時,主觀上必須有罪過即故意或者過失,否則不成立犯罪。因此,在處理假想防衛過當的時候,首要的問題就是,如何確定假想防衛過當場合下的行為人的罪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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