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怎樣才是合法有效的
遺囑指遺囑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處分,并于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方面的條件:
(一)主體合法:
1、主體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繼承法第22條以及若干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要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所立的遺囑,應屬無效遺囑。而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應以立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為準。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也應認定無效,根據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67條第2歀的規定“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這時的立遺囑人已經無法表示真實意思。而判斷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狀態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遺囑人設立遺囑的時間為準。
(二)客體合法:
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的范圍只限于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根據《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公民立遺囑時只能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享有處分權,如果對不屬于個人的財產進行處分,就屬于無效處分。繼承法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三)內容合法:
遺囑指遺囑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處分的法律行為,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形式合法:
遺囑可以采用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等形式,但不論哪種形式,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方能有效。自書遺囑的法律要求,繼承法第17條第2歀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在形式上只要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有簽名,有日期,具備了這三條在形式上即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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