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由于有些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有合法的遺囑而引起的遺產糾紛案件比較普遍,下面我們就來看看繼承案件及分析,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理由是該代書遺囑只有見證人張某簽字,而王某沒有簽字所以不能確定其當時是否在場,因此也就不能作為見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以上這些人如果做了遺囑見證人,那么代書遺囑也是無效的。并且第二十條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因此,公證遺囑在其他形式的遺囑中效力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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