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辦遺囑公證?
申辦遺囑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供如下證明材料:(一)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二)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折等。(三)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遺囑的內容一般包括如下幾項:(一)遺囑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二)遺囑人與受益人的關系;(三)所處分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四)對財產的分配和有關事務的處理決定;(五)如果有遺囑執行人的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六)遺囑制作日期和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
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公證處要對立遺囑人進行必要的調查,應查明以下問題:(一)遺囑人本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別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遺囑受益人的基本情況;(二)遺囑人與受益人是什么關系;(三)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中,是否有因無生活來源而依靠遺囑人生活的人;(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是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的,還是夫妻共有的,或是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五)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是否出自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在受到威脅、強迫、欺詐等情況下違背自己心愿而對財產所作出的處分決定。
公證員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詢問當事人、作必要的調查了解之后,如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即可出具遺囑公證書。
經過公證的遺囑,有如下好處:
(一)遺囑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所立遺囑有效。
(二)遺囑內容不易被篡改和偽造。
(三)有利于保證遺囑效力的實現,保護遺囑人和遺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遺囑引起的繼承糾紛的發生。
公民申辦遺囑公證,應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行動不便,也可以請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立遺囑入住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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