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過一個遺囑表示出來,形成一個內容共同或相互關聯的整體遺囑。這種共同遺囑通常有四種表現方式: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以對方指定自己作遺囑繼承人為前提;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遺產多為共同財產;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并約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指定的第三人;四是相關的遺囑,即形式上各自獨立、實質上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一方遺囑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遺囑也歸于失效;一方遺囑執行時,他方遺囑不得撤回。
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僅限于實質上的共同遺囑,而形式上的共同遺囑,不論是在一份遺囑書上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各自具有獨立內容的遺囑,還是在同一信封里裝有兩份或兩份以上的內容各自獨立的遺囑,都只是不同遺囑人的獨立遺囑,與共同遺囑有實質性區別。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上述規定的立意精神是不提倡共同遺囑,但共同遺囑因無違反法律規定之處,肯定不能被禁止,所謂“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當然是在能分設的前提之下,這種前提應該只適用于形式上的共同遺囑,而實質上的共同遺囑若分立則會導致內容上的雷同和對應上的不便。因此,公證員在辦理共同遺囑公證時,首先要分辨該遺囑是形式上的共同遺囑還是實質上的共同遺囑,前者可引導分設,后者分設無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當事人雙方怎么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2021-03-06股權轉讓發生糾紛可以減資嗎
2021-03-09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應該在哪里做
2021-01-17事故中的重傷如何認定
2021-03-06入室盜竊怎么認定,入室盜竊的量刑怎么規定的
2020-12-30單位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020-12-13離婚后還有哪些民事權利和義務
2021-02-07限制消費令怎樣才能解除
2021-01-28要約生效應具備哪些條件
2021-03-13用電人不注意安全用電,在合同法上可能面臨什么后果怎么規定
2020-12-10在商場受傷怎么辦,都可以索要賠償嗎
2021-01-31集資房與經濟適用房的區別
2020-11-28什么是聯建,房地產聯建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性質
2021-02-02經濟賠償金是什么
2021-01-2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幾年后能否開除
2020-12-12企業辭退員工需謹慎 違法辭退需賠償- 溫明律師
2020-12-27超市的罐頭致我損害,能要求超市賠償嗎
2020-11-29公司股東的工資是勞動爭議嗎
2021-01-20保險公司怎么避免保險糾紛
2021-01-17人身保險合同中“違法行為免賠”條款應該如何理解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