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因為民事行為能力的欠缺,導致其沒有遺囑能力。遺囑人是否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以設立遺囑之時為準。
2.受脅迫、受欺詐而訂立的遺囑無效。因為遺囑是遺囑人死亡后才生效的,于遺囑人死亡后本人并不能撤銷該有瑕疵的遺囑,所以,受脅迫、受欺詐的遺囑應當是無效的。
3.偽造的遺囑及代理設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設立的但根本不是被繼承人意思表示的遺囑。偽造的遺囑并非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無效。另外,設立遺囑是不能代理的,所以,代理設立的遺囑也無效。此種的代理不是代書要嚴格的進行區別。
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被篡改的遺囑,是指遺囑的內容被遺囑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了更改的遺囑,如對遺囑的修改、刪節、補充等。遺囑被篡改時,其被篡改的部分無效,而未被篡改的部分仍然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效。
5.遺囑中處分不屬于遺囑人自己財產的部分內容無效。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為無效。因為遺囑人無權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6.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的,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這就是所衣的“必留份”制度。所謂必要的遺產份額,是指保證這部分繼承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遺產份額。是否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來認定。另外,于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受孕的胎兒,遺囑人也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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