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遺囑的執行
所謂遺囑的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后,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采取的必要行為。換句話說,遺囑的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托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托,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愿的無利害關系人,他在執行囑托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
二、編制遺產清冊,并予宣布;
三、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遺囑人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也就是說,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為什么《繼承法》要規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這是因為遺囑的執行,直接與遺囑繼承人、利害關系人執行遺囑難免會有偏向從而引起糾紛,尤其是當遺囑繼承人有數人,或者遺囑的內容涉及到將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時,依靠法定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自己去處理,往往易生弊端。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保護遺囑人利益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制度。遺囑執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親友擔任為宜。
遺囑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并有權提起關于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參加執行遺囑;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銷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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