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托設立的內容及規定
遺囑信托除符合信托法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繼承法的規定。一般說,遺囑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遺囑信托文件不同于一般的遺囑。遺囑信托文件應包括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委托人(被繼承人),受托人(遺囑執行人),受益人(繼承人)。遺囑信托必須指定受托人(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一般選擇具有理財能力律師、會計師、信托投資機構等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遺囑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遺產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信托在被繼承人訂立遺囑后成立,并應于遺囑人人(被繼承人)去世后生效。公證的遺囑在效力上高于其它方式的遺囑。一般來說,遺囑信托的處理程序有以下幾個步驟:
鑒定個人遺囑:
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托為目的的財產的同時,并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托的意愿,這是遺囑信托成立的必備條件。
確立遺囑信托:
首先,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托機構作為遺囑信托的受托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于財產的所有權。其次,確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信托機構要成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信托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后,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出后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托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系人發出正式通知。
編制財產目錄:
受托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后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為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核定。信托機構準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并記錄在登記簿上。
安排預算計劃:
信托機構在受托管理遺產和執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的支付,為此,信托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劃,將現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有的和可能的現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稅款、喪葬費、受托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托機構應制定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劃。
結清稅捐款項:
信托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稅款,這些稅款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和繼承稅。
確定投資政策:
如果遺囑中涉及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托人在準備稅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制定適當的投資政策和計劃,選擇既安全靈活又盈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托機構受托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編制會計賬目:
信托機構編制的會計賬目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后所作的會計賬目,這些會計賬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后,寄發給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準信托機構的該種會計賬目。
進行財產的分配:
上交法院的會計賬目獲準后,由法院簽發一份指示信托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托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后,視遺囑信托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托已經辦完,則著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后再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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