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姐生前,她的女兒給她買了一套金首飾。表姐病重臥床期間,對兒媳說:“你好好伺候我,我就將這套金首飾留給你。”當時,有兩位鄰居在場作證。表姐去年過世后,首飾果真留給了兒媳。表姐女兒得知后,認為首飾是她掏錢給母親買的,應物歸原主。表姐的兒媳以婆婆生前有口頭遺囑并有人證為由,堅決不同意歸還。為了這套首飾,兩人見面就爭吵不休。請問律師:表姐病重時立下的口頭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運城律師分析:
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且缺一不可,即: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法律規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不是任何場合所立口頭遺囑都有效。“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
讀者表姐生前其女兒送給她金首飾,這是贈與行為。讀者表姐對該首飾具有所有權,即有處分該物品的權利。即便讀者表姐去世,女兒也無權再對該首飾主張所有權。讀者表姐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在病重期間承諾去世后將首飾留給兒媳且有兩位鄰居在場作證,這樣的口頭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讀者表姐立遺囑的時是否處在危急情況下。
若讀者表姐是在病危期間立下口頭遺囑,之后一直處于危急情況直至去世,則所立的口頭遺囑就應具有法律效力,首飾歸兒媳所有。若讀者表姐雖在病危期間立下口頭遺囑,但之后病情好轉即危機情況解除,且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但未有另立遺囑,該口頭遺囑就是無效的,首飾就應作為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律師提醒,口頭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糾紛,在對其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當沒有危急情況發生時,就不具備設立口頭遺囑的先決條件。遺囑人在通常情況下不能立口頭遺囑,即使立有口頭遺囑也是無效的。律師建議,老年人準備立遺囑時,最好采用書面或錄音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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