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60歲的老人陳某,六年前老伴去世后就一直單身,一個人住著偌大的房子,感覺空蕩蕩的。兒子女兒常在外面工作,只有過年才回來。老人于是打算再找一個老伴。過年時兒女都回家了。老人就跟孩子們商量,但兒女們均表示,老爸找對象可以,但不能讓女方將來分走房產,先寫好協議,或立個遺囑什么的。這讓陳某很不高興,老人再婚,這個房產怎么分呢?
律師說法:婚前財產繼承,遺囑為先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銀發婚姻引發的問題越來越多,主要集中為財產或遺產分割和子女贍養兩類。本案中,當事人的房產或遺產如何繼承,會出現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當事人在各方認可的情況下,事先立下了房產繼承的協議或遺囑。那么,男方的房產按照遺囑內容來辦;如果出現多個遺囑,以最后一個遺囑為準;為防止遺囑發生變化,可以到公證部門進行遺囑公證;
2.如果未立遺囑當事人選擇再婚,男方去世的情形出現,男方房產屬于再婚前個人財產,他的房產由他的子女和女方按相應比例繼承。因女方的子女都已成年,單獨生活,沒有形成撫養關系,女方子女不能繼承。
相關法律知識: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儲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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