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徐榮根、劉媛、記者龔漢斌報道:父母相繼離世,年逾六旬的兄妹倆為爭房產鬧上法庭,雖然兄長手持兩名老人遺留的代書遺囑,但因缺少一名見證人,代書遺囑被判部分無效。
2012年11月28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此案,依法判決登記在被繼承人萬安名下的房屋一套歸原告萬宇繼承;原告萬宇支付被告萬芳房屋折價補償款11.8萬余元。
兄妹爭房鬧上法庭
原告萬宇與被告萬芳系兄妹關系,原、被告均系被繼承人萬安、劉琳的子女。1996年10月,被繼承人萬安因腦出血住院,出院后逐漸癱瘓,語言功能逐漸含糊。2008年1月5日,原告找到律師熊某、張某為父母代書遺囑,由于被繼承人萬安方言很重,且語言功能含糊,均由熊某轉述給代書人張某代書遺囑,遺囑形成后由遺囑人萬安、劉琳和代書人張某、見證人熊某簽名。主要內容為:“遺囑人萬安、劉琳自愿將名下房屋在其死后全部由兒子萬宇繼承。”
2009年、2010年4月20日,被繼承人萬安、劉琳相繼去世,原、被告雙方為該房屋繼承問題發生爭議,雙方不能協商解決。2011年7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訴爭房歸原告所有。
代書遺囑缺見證人
一審法院認為,代書遺囑時見證人至少要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而本案被繼承人萬安立代書遺囑時,被繼承人萬安語言功能含糊,僅見證人熊某能夠聽懂或領會,而代書人張某則無法聽懂被繼承人萬安的意思,實際上造成該代書遺囑只有一個見證人見證,而代書人張某既未起到見證人作用,致使被繼承人萬安所立的代書遺囑,無法確定系被繼承人萬安的真實意思。由于被繼承人萬安所立的代書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故被繼承人萬安所立的代書遺囑無效,被繼承人劉琳所立的代書遺囑有效。鑒于被繼承人萬安先于被繼承人劉琳死亡,故劉琳仍有權繼承其丈夫萬安的遺產份額。現該房屋價值經原、被告協商確定為71萬余元,被繼承人萬安的遺產份額經法定繼承后即該房屋歸原告繼承后,原告應支付被告房屋折價補償款11.8萬余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稿件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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