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用力推他人致其輕傷
2013年10月10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胡某在福建省建陽市某公司值班室門口因值班表安排的事情而與被害人趙某發生爭吵,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胡某用力將趙某推倒,致趙某左橈骨遠端骨折。經法醫鑒定,趙某身上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爭議焦點:用力推他人致其輕傷,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對于本案胡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胡某雖然推倒了趙某,但趙某輕傷結果的發生是因為趙某在倒地過程中用手撐地造成的,不是胡某直接打傷,胡某對趙某的輕傷結果沒有預見,主觀上只存在過失,根據法律規定,過失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因此不能定罪處罰。
另一種意見認為,胡某將趙某推倒的行為屬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并造成趙某輕傷的后果,依法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由于本案僅造成輕傷后果,故本案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于判定胡某的行為是否具有傷害趙某的故意以及胡某的行為與趙某的傷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果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本案就構成故意傷害罪,反之,則不構成犯罪。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同意后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胡某的行為具有傷害趙某的犯罪故意。所謂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所謂犯罪過失,則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的根本區別在于,犯罪故意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而犯罪過失則是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聯系本案,從胡某用力將趙某推倒的情況可以看出,胡某推趙某的力度足以讓趙某倒地,因而足以造成趙某傷害后果的出現,這是胡某在主觀上應當預見并希望發生的,且其未采取任何防止趙某受傷的行為,說明其并非不希望趙某倒地受傷,故其明顯具有傷害故意,而非過失。
其次,胡某的行為與趙某的傷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刑法因果關系,是指犯罪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本案中,雖然趙某輕傷結果的發生是因為趙某在倒地過程中用手撐地造成的,不是胡某直接打傷,但是,趙某倒地過程中出于本能用手撐地理所當然,如果沒有胡某用力推倒,就沒有趙某用手撐地,也就沒有輕傷后果的出現,胡某用力推倒趙某與趙某倒地造成輕傷后果的出現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故胡某的行為與趙某的傷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本案胡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介紹的法律知識,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而犯罪過失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如果你還有什么不懂的問題,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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