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梁某夫婦年老后,雇傭張某做保姆。梁某去世后,張某持遺囑要求分割房產時遭到其子女的反對,故張某將梁某子女訴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
張某訴稱,她在2001年至2011年期間照顧梁某夫婦。2009年,梁某為報答張某多年來對其夫婦的照顧,讓人代書遺囑,自愿將位于海淀區一套房屋中屬于自己的3/5的份額贈與她。但梁某去世后,子女強行入住該房,并將其趕出房屋。故張某起訴要求按照遺囑繼承3/5的房屋份額。
梁某子女稱,2011年父親重新訂立遺囑,表明房屋出賣款由張某與子女四人各繼承五分之一。這份遺囑是老人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應以這份遺囑的內容來分割遺產。且父親只能處分其所有的份額,無權處分母親在房產中的份額。
法官審理后認為,此案爭議焦點在于梁某生前所立的兩份遺囑中哪份遺囑是合法有效的遺囑。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兩份遺囑均屬于代書遺囑,根據張某提交的遺囑以及相佐證的現場錄像,可以完整地證明整個代書遺囑的過程,見證人均在場。而根據梁某子女提交的遺囑及相關證人證言可以證明該份遺囑系他人打印,且該人并未在遺囑上簽字。
同時,該遺囑的兩名見證人只是事后在遺囑上補簽名字。故梁某子女提交的遺囑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該份遺囑的效力法院不能認定。
最終,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該案審理法官表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繼承人以外的人。如遺產系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一方所立遺囑只能處分其個人所屬份額,配偶之份額應按法定繼承原則處理。遺囑人生前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最后遺囑必須符合法定的遺囑形式。
具體而言,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相關法律知識: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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