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案件一般來說都是性質非常嚴重的事件才會產生刑事案件,所以對于刑事案件的申請和撤銷都是有嚴格的規定,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是刑事案件。不同的刑事案件他們所代表的性質不一樣,有些刑事案件可以撤銷,有的刑事案件卻不符合撤銷的條件。那么《刑事訴訟法》撤案條件是什么呢?
一、撤案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公安機關如何處理撤案
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除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刑事案件的整個過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都有嚴格的程序,有時刑事訴訟還可能附帶有其他的訴訟案件,所以刑事訴訟的撤銷需要需要符合刑事訴訟法撤案條件才能申請撤案。具體的內容還需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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