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過程中,有時候其實需要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對方的質證,這樣才能增強其證言的證明力。但也不是所有的證人都是可以出庭作證,這還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行。那究竟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都有哪些呢?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有哪些
(一)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在訴訟角色上,了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檢察官、公安機關、鑒定人等)應當優先履行證人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但是,雖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夠辨別是非并能夠將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準確表達出來,如盲人講述所聽到的情況,聾、啞人講述所看到的情況等,依法也可以作為證人。對于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
二、證人拒絕出庭作證如何處理
(一)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采取相應的法律制裁。
(二)對證人實行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
(三)對證人出庭作證所導致的經濟損失要給予補償。
具體補償項目包括:誤工費、交通費、外地證人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無固定工資收入人的勞動收入損失。至于具體的計算訴訟法,各地可以參照本地區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生活水平制定專門標準。
(四)對公民加強法制及素質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證的自覺性。
不能不承認,近些年來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有所增強,但于先進國家相比,還是落后的。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國家的今天,普及法律知識便顯得更加重要。要使公民懂得,依法出庭作證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更是公民的一項義不容辭的義務。以此提高公民出庭作證的自覺性。
同時,要大力深入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正氣和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在全社會形成一種良好風范,為證人提供一個良好、寬松的社會環境。
則此時自然就不具有出庭作證的資格,而一般沒有經過雙方質證的證據,法院通常都是不會采納。另外,如果證人有拒絕出庭作證的情況,那此時也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處理。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如何認定證人證言的效力
偵查機關詢問證人有哪些規定?
證人證言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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