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體現了以人為本,且以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理念,所以,該法處處都對嫌疑人的干嘴情節及訴訟的規定進行了嚴格劃分。在這之中,該法中關于撤案也做出了明確的約束。那么,刑事訴訟法撤案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什么是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2012年3月,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尊重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貪官外逃將人財兩空。2012年9月25日,全國刑法學術年會在鄭州舉辦,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將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訴訟法撤案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如何處理撤案?
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除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可以知道,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在一些十分特殊的場合才能使用撤案的有關規定,比如犯罪情節較輕的。在撤案決定作出后,還需要公安部門進行最后的確認,之后才能付諸實施。
2020年刑事訴訟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定
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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