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調解后反悔怎么辦
在調解過程中或調解書送達前可以反悔,由人民法院及時判決;對于已經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如果反悔的,只能申請再審,走審判監督程序;提出再審的時間一般是調解書產生效力的6個月內。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第四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調解書裁定再審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事由不成立,且調解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因此,對于在調解之后反悔的可以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對于已經生效的情況下那就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方式進行。這是法律的規定,我們需要有清楚的了解才能弄清楚。看完之后,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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