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僅僅對搶劫罪做了明文規定,入室搶劫罪較之與搶劫罪,有哪些不同?入室搶劫罪是怎么一回事呢?我國刑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律霸小編將在下文就該問題為您做詳細說明,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目前我國刑法并沒有專門規定入室搶劫罪,而是將入室搶劫行為被作為搶劫罪的一種情節加重犯。對于入室搶劫行為,仍然定位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依據簽署解釋,對于“入戶搶劫”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范,即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內,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入室搶劫罪是怎么一回事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入室搶劫只是搶劫罪的一個加重情節,并沒有入室搶劫罪這一罪名。行為人若有此行為,將會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于搶劫罪的法律知識,您可以聯系我們律霸,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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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入室搶劫罪判幾年?
如何構成搶劫罪呢?
搶劫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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