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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辦理民事案件的時候,總要涉及到的程序就是對當事人進行文書的送達。文書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可以直接送達,可以留置送達,當然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送達方式就是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在聯系不到當事人的情況下使用的方式,其定義和實行條件是什么呢?下面我們就這個問題以及公告送達程序怎么走問題作相應的解答。
一、公告送達的定義和條件
法律術語,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可見,合法的公告送達應當符合下列兩個要件:首先,必須符合適用公告送達的條件。適用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首先,立案時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當事人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其次,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徑行公告送達。應當查清被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遷移新址無法送達到;再次,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詢問。否則,我認為構成程序違法。
2、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該條件是對第一個條件的補充,是指當事人雖然不構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最終無法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達方式,并不能證明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在此情況下,就不符合該項條件規定的情形,即不能徑直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否則必然構成程序違法。
二、公告送達程序
(一)法律對原告是否有權申請公告送達并沒有規定。送達是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內部程序。按理是應該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啟動公告送達。
(二)公告送達
(1)法院采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上文就是對公告送達定義,實施條件以及公告送達程序怎么走作出的解答。綜上所述,公告送達是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實施的時候采用的,其實質是一種推定送達,發出公告后,其公告期是六十天,經過這六十天就會視為送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河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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