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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普通老百姓往往不會特別關注公安局辦案程序和各個階段的時間,如果身邊有人被公安機關逮捕,因為我們對其辦案程序和時間的不清楚,往往會感到手忙腳亂、有心無力,不知如何是好。因此,了解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和時間對解決此類事件有很大的幫助。
公安局辦案程序
1.拘留期限
1)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并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日,其中包括提請檢察批捕的7日。
2.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
3、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4、對于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可達7個月”;另有重要罪行的還可重新計算。
通過對公安局辦案程序和時間的了解,相信如果遇到親人和朋友被公安局逮捕的事情大家不會再手忙腳亂而是心中有數。相信公安機關會秉公執法,重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并重,減少執法中容易出現的錯誤、遺漏,從而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嚴格依法辦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泰州律師。
民警辦案時限是多久?
離婚案件的辦案時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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