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嗎?
刑法實踐中認定單位犯罪應注意如下問題:
1、單位的性質不影響單位犯罪的成立。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的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2、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情況。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均不視為單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處罰:
(1)個人為進行違法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
(2)公司、企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3)盜用、借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所得或私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內部成員實施的犯罪,必須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其負責人員決定實施。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條文明確規定。
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單位犯罪采取雙罰制,判定為單位犯罪的,既對單位處于定額罰金,同時也追究其單位主管責任人。單位犯罪與組織犯罪是有區別的,單位犯罪中,單位是合法組織。而組織犯罪建立的是非法機構,其犯罪主體是不同的
單位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單位犯罪雙罰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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