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地發展和不斷地進步,我國現代生活中,犯罪行為還是有很多的,當我們看到或者遇到犯罪行為時,我們應該善于運用法律的武器來與之相對抗,應該提高現代人的法律意識,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酒托單位犯罪的問題:
酒托,是指在酒吧等高消費的場所,安排“服務員”上網與人聊天,以交朋友等理由為誘餌,誘騙他人至酒吧消費高價酒水,所謂的“服務員”就是“酒托女”。當消費者結帳時發現被“宰”而拒絕付款時,又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迫使消費者付款。
酒托的行為不僅違法,情節嚴重可能構成犯罪,涉及的罪名一般為搶劫罪和強迫交易罪、詐騙罪等。
強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構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又包括強迫交易對象的人身權、財產?權。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違反公平交易、誠信原則、買賣自由的市場交易原則,而實施了刑法第226條規定的行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制他人進行買賣破壞市場公平交易的活動,且情節嚴重。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其方式則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動作,甚至利用某種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交易。他人不愿意購買或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務時,如果采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方法要求交易,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威脅直接與交易相關,意在促使交易的實現。如果不是出于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刑法對本罪的規定處罰。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現代社會的發展引起了很多娛樂場所的建起,酒吧是一所比較高級的娛樂場所,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酒托單位犯罪是違法的嗎的問題,我們現代的人們應該加強法律意識,以上就是對于酒托單位犯罪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單位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刑法規定單位犯罪都是雙罰嗎?
最新單位犯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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