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企業集團和某某集團公司有什么區別?
在訴訟中確定原、被告主體資格時會發生爭議,某某集團公司作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一般都不會發生爭議,但在某某企業集團訴訟時則容易出現問題,即企業集團可不可以自己的名義訴訟或應訴。理論界有人認為企業集團與聯營企業相同,故在法人型聯營情況下,具有法人資格;也有人認為企業集團并非聯營,而是一種新型的企業組織形式,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人格。在法律層面,依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關于深化大型企業集團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1997]15號)的精神,199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該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因此,企業集團并非是企業法人,其實質上是一個由眾多有關聯關系的企業組成的聯合體。這與依據《公司法》設立的集團公司是顯著不同的。根據該《暫行規定》,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當然,鑒于各地規定不同,此條件有所變動。然而該文件同時又規定,企業集團不但要滿足注冊資本、子公司數量等要求,而且必須具備統一的企業集團章程;組建企業集團,應當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從事活動。可見,《暫行規定》雖然明確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但是對企業集團卻是按照企業法人進行管理的,這一點是需要經營者加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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