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是信息社會,各種高科技產品層出不窮,刑事犯罪的手段也越來越高明,針對新型的犯罪方式,利用傳統的偵查措施遠不能達到預期效果,為了能更好地懲罰犯罪,法律規定偵查機關可以利用技術偵查措施,那么那些案件能夠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呢?本文將對其做具體說明。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采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技術偵查措施在《國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規定,最新出臺的并將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第八節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適用范圍、程序與期限等做了明確的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實施主體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能夠行使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適用范圍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批準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由此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但是具體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詳細的解釋。 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對于復雜、疑難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并經過批準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以上是律師律霸小編整理的技術偵查措施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有子女贍養的能否申請到低保
2020-11-10企業破產或倒閉,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嗎
2020-11-12國有金融資本是指什么
2020-11-24公司章程能否對股東會的召開方式進行規定
2021-01-20商標侵權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2020-12-28甲乙雙方簽訂一份修理設備的合同,客體是誰
2020-12-26催告書的時限是多少天
2020-11-27違法合同簽了算數嗎
2021-01-31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
2020-11-15人壽保險拒賠的情形有哪些
2020-11-29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有哪些情形
2021-01-19本案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能否成立
2020-12-21豪車車主為省修車費騙保構成什么罪
2020-12-25保險合同訂立程序的特征
2020-12-04不可抗辯條款的期限是多久
2021-02-05保險公司定損不合理怎么辦
2020-11-21交強險保額怎么計算
2021-02-17無證駕駛撞死人無力賠償告保險公司可以嗎
2021-02-13如何認定事故理賠費
2020-11-29從保險代理人處買到不存在的保險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