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執行的期限應當是二年,至于執行結束的期限,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法律并無明確的規定。
開始執行,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二、法院判決書的有效期是多久
法院的裁判文書存在兩個效力,一個是法律效力,一個是執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一經生效(一審判決在超過上訴期后沒有上訴的判決以及二審終審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銷。
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權利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就喪失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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