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審判決前羈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嗎?
一審判決前羈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案件一審期限是多久?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三、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1、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
關于羈押期限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于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大多數的刑事案件,在判決之前都已經對嫌疑人采取了羈押措施了,意思就是在判刑之前也已經限制到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刑期不能單純的從判刑以后開始計算,如果判處的是無期徒刑的話,就不存在著折抵刑期的說法了。
法院判決前在看守所羈押期限是多久?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收購企業流程是什么
2021-03-24勸酒可能涉及到侵權嗎
2020-11-18商帳追收的特點是什么
2021-01-04哪些人享有機械表演權
2020-12-04商標法對商標侵權行為有何規定
2020-12-30被監護人長期遭受監護人虐待的能否申請更換監護人
2021-02-16《婚姻法》規定探望權包括哪些內容
2021-02-19個人金融信息受哪些保護
2020-11-14擔保合同的擔保期限怎么確定
2021-02-22反訴是否需要舉證期限
2021-02-13女職工哺乳期可以出差嗎
2020-11-29勞動者被裁能得到什么賠償
2020-12-17遼寧省勞動合同規定期限
2021-03-23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做生意
2020-12-09大學生見習期權益應由誰來保障
2020-11-17新交通法規之實習期間上高速的規定是什么
2020-12-28產品責任保險條款(中、英文)
2020-12-25簽訂保險合同要注意什么
2020-12-03學校平安保險理賠范圍是什么
2020-12-05購買保險后進行理賠需要準備哪些
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