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審結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況,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6個月內審結。
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二、超過審理期限不判決怎么辦
法院在規定的限期沒有審結案件的,可以通過以下幾個途徑反映:
1、向同級檢察院反映。
2、向本法院監察室反映。
3、向上級法院反映。
相關法律條文: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 因過失導致所辦案件嚴重超出規定辦理期限,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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