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案件都要公開宣判嗎?
所有案件是需要公開宣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民事訴訟法》第148條第1款: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1款: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行政訴訟法》第80條第1款: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二、在審判工作中貫徹公開審判制度的意義是什么?
第一,公開審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由于法律關于公開審判的制度的規定并沒有得到認真的遵守,不僅導致公正的程序不能實現,而且因為審判公開不落實,許多案件的裁判采取了暗箱操作的方式,審判也缺乏應有的監督,司法腐敗現象也由此得到蔓延和發展。
第二,貫徹公開審判制是實現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
公開審判不僅是法定的正當程序,而且是與其他的法定的程序密切聯系在一起的。例如程序的公開性,要求公開審判案件的法官當事人應有權對主審法官依法提出回避的請求,當事人在法庭上舉證、質證、認證及辯論的程序、裁判的結果應當在法庭上公布等等這些正當程序都可能因為公開審判制度而不能認真實行而難以采用。
第三,公開審判是樹立司法的權威性的重要方式。一方面,通過公開審判,在法庭上講清事實、說明是非、極大的保障了裁判的公正性,樹立了法官和法院“講理、公正、廉潔的形象”事實是由證據證明的,由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是最有效的澄清事實的方法,而當事人舉出的證據必須在法庭上進行公開查證核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并在法庭通過當事人的辯論,進一步澄清事實。
第四,公開審判是滿足公民知情權的必要措施,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實行公開審判也是民眾對審判活動的知情權的要求,廣大民眾既然享有對司法的監督權,也應當享有對訴訟過程了解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知情權,民眾了解審判過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夠相信審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機關有義務滿足公民的知情權。
第五,實行審判公開,可以密切法院同群眾的關系,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防止發生違法的現象。
第六,實行審判公開,可以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擴大辦案的效果和影響,教育犯罪分子認罪伏法,教育廣大群眾積極同犯罪作斗爭,預防犯罪,減少犯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開宣判就是法院在審理完案件之后對案件的結果需要進行宣判從而需要公開的進行,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需要按此規定來進行實施,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從而遵守法律的流程來處理每一起案件。
刑事案件公開宣判的依據是什么?
不公開宣判的情況有哪些?
公開宣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顏恩超律師,1976年生,浙江寧波人。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學位。副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刑事事務部主任,婚姻家庭事務部主任。 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實踐經驗豐富,熟悉寧波本地司法環境,同時與社會各界有著廣泛的交往和聯系。顏恩超律師具備超強的思維能力、盡心盡責的辦案態度,在多年辦案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獨特辦案風格。并深知“金杯銀杯不如百姓口碑”的道理,視“誠信、責任、聲譽”為生命,接待咨詢客觀坦誠,分析案情鞭辟入里,多年來一直深得當事人的信任。 工作作風:認真、負責、扎實、嚴謹,待人熱情誠懇,平易近人,全心全意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執業信條。 辦案特色:顏恩超律師擅長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各類案件,辦案思路清晰、應變敏捷,善于捕捉證據細節,綜合分析案件事實,法庭辯論攻防兼備,辯護意見有破有立,語言表達言簡意賅、不冗不漏。無論是作為原告方的律師還是作為被告方的律師,均以“當事人權益至上”為原則,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深受廣大當事人及其親友的交口贊譽。 突出優勢:深厚扎實的法律功底,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細致務實的工作作風,靈活創新的工作方法,誠信
醫療事故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2020-12-25部門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嗎
2021-02-19工傷鑒定一定要康復期后才可以做嗎
2021-01-27父母尚未喪失勞動能力可以分割兒子死亡賠償金嗎
2021-01-07申請立案執行要交費嗎
2020-12-27股權如何轉讓
2020-12-11立約定金的作用有哪些
2021-01-11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和擔保人和債權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2021-02-12法律對訂婚后的退婚是否有保護
2020-12-30離婚后女方贍養費標準是什么
2020-12-26什么時候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2021-01-21單位集資建房指標轉讓協議是什么
2021-02-19房產己給贈與稅出售還付所得稅嗎
2021-02-18集資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區別
2021-03-08單位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需注意什么
2021-03-15借用資質勞務分包是否有效
2020-11-21投保單的事項包含哪些內容
2021-02-13人身保險的投保人需要擔負什么義務
2021-02-07保險公司怎么評估房屋補償標準
2021-02-25保險公司可以解散或者倒閉嗎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