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法定范圍
任何一種賠償都是對行為后果補救,無行為、無損失則無賠償。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并沒有針對抽象的立法設定國家賠償責任,只針對具體的行政和司法設定了國家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監獄管理職權時,違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由此可見,國家賠償實際上政府實施非法行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但國家并非私法上贏利機構,它只能以所有納稅人交納的稅款來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這實際上是一種最為典型的公共負擔。
二、國家賠償法不予賠償的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5條的規定,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有: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對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概括性規定。此處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目前法律規定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主要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和郵政傳遞中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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