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出來后錢還賠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出來后,還需要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因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刑滿釋放后,債務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仍然可按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二、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是構成了上述違法事實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判決處理情況,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司法審理處理,對于犯罪事實難以認定的還需要進行合理的調查取證后判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怎么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公開宣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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