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附帶民事責任可以強制執行嗎?
可以強制執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民事責任主要是履行法院的判決、裁定,法院一般情況下會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適用于民事調解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具有確定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具有法律效力,就具有對當事人的拘束力。有能力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許多調解書的執行并不一定需要制作裁定書。調解書中約定對當事人行為的執行,如監護權、探望權的執行,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的執行,停止侵害的執行,執行程序啟動后,除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的執行需要由院長簽發公告外,另外幾項都無須再作裁定,而是直接進行強制執行。如果不將調解書列為本罪適用范圍,這類情節嚴重的抗拒執行行為,也都將無法受到刑罰制裁。
(3)如對抗拒法院調解執行的行為不予治罪,將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由于調解書未能納入本罪適用范圍,客觀上勢必造成人民法院的生效調解書沒有實際效力的狀況。一些當事人便會以達成調解協議為緩兵之計,逃避判決,進而逃避法律的拘束,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對于犯罪嫌疑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事實,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其中還附帶民事責任的,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來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辯護處理。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什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怎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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